(一)电子商务
1、鼓励电商企业持续做强
(1)对年带货实际销售额(去除退货等金额,下同)20亿元以上主播创办的新型电商企业,经联合认定,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献等指标,给予最高1000万元创业发展资助。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包括平台数据及公司账目数据,纳税完税证明、纳税银行回单、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主表等。
(2)对于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按照楼宇总部政策执行。新锐品牌电商供应链企业(纳入网络零售额或市综试区跨境电商交易额)在以上基础上加点10%,奖励比例最高可达90%。
注:对单个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为依据,年度实际贡献在5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60%为上限;年度实际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70%为上限;年度实际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支持以其对地方贡献的80%为上限。
企业提供平台数据及公司账目数据,纳税完税证明、纳税银行回单、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主表等。
2、鼓励电商企业技术应用
(1)鼓励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5G、智能控制系统、机器人、生物识别等计算机、自动化和互联感知创新技术手段(参照商务部《数字商务企业发展指引<试行>》),创新商业模式、研发新产品、拓展新服务、培育新动能,实现提质增效且有实绩印证的电子商务企业,或者年跨境销售超过300万美元、建设独立商城、ERP系统等投入使用且有实绩的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其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包括平台数据及公司账目数据,相关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等材料。
(2)对直播电商企业年上云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上云费用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提供直播相关业务凭证、上云相关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等材料。
3、鼓励引培电商人才
(1)支持经区级及以上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我区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机构与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及服务站合作培养的电子商务学员被区内跨境电商、电商企业及传统企业(按每年单个企业参加培训总人数不超过10人计)成功录用并连续就职半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本区电商企业及传统企业就业的(区内企业输送的学员参照执行),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的补助不超过30万。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提供学员报名、完成培训相关档案及学员在本地企业半年以上缴纳社保记录。
(2)开展电商及主播人才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认定D、E、F类人才,具体参照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录实行(参照《杭州市余杭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2022修订版)》(余人社发〔2022〕10号))。
不在本次通知中申报。
4、鼓励创建电子商务园区
(1)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商产业基地的,纳入我区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并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或部门)颁发荣誉的电商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30万元奖励;
企业提供相关荣誉证明。
(2)依据浙江省地方标准《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经营规范》(DB33/T977-2015)认定一批电商产业园区(办法另行制定);
不在本次通知中申报。
(3)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区级以上认定的电商孵化载体,直播间数量10间(含)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10个(含)以上,孵化载体合计年营收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中为本区品牌带货产生的营收占比需达3500万元以上),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奖励,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备注:直播平台包括淘宝、抖音、快手等利用直播模式进行货物销售的平台。
企业提供平台相关证明,签约合同,年营收证明、包括平台数据及公司账目数据。
5、鼓励传统企业转型电商
(1)对我区传统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托管企业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20万美元)以上的,对基本托管服务费分别给予50%和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企业提供网店或网络旗舰店销售发票,第三方托管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运营合作合同,托管服务费支付凭证及发票等。
(2)对我区传统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包括平台数据及公司账目数据,第三方托管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运营合作合同,佣金支付凭证及发票等。
(3)鼓励区内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传统企业自建团队运营网店或网络旗舰店,且年线上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线上交易额20万美元)以上的,对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按3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企业提供网店或网络旗舰店销售发票,第三方平台扣点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
6、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参照《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修订)》(余政发〔2022〕8号)对企业围绕促进电商发展等举办的各类活动,按照活动规模、等级给予补助。全区每年评定不超过10个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单次补助最高500万元。(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不在本次通知中申报。
7、鼓励电商带动实现共同富裕
(1)MCN机构独家签约主播,每新增一名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其中为本区供应链企业带货销售额在3500万元(含)以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名年带货销售额1亿元(其中为本区供应链企业带货销售额在7000万元(含)以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名年带货销售额5亿元(其中为本区供应链企业带货销售额在3.5亿元(含)以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献,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包括平台数据及公司账目数据,签约合同等。
(2)MCN机构利用直播带货区内农业品、工业品的,根据其产生的直播纳税销售额给与奖励。对于直播纳税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与直播销售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包括平台数据及公司账目数据等。
上述两项政策择一享受。
(二)跨境电子商务
8、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做优做强
对首次线上交易额达到300万(含)-500万美元的、500万(含)-1000万美元的、1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3000万(含)-5000万美元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出口型跨境B2C电子商务企业,分别奖励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元。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包括平台数据及公司账目数据。
9、强化对优质跨境电商项目奖励
对当年获得速卖通、亚马逊、WISH、EBAY、TIKTOK等主流跨境电子商务国际B2C平台的国际性、全国性奖项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或部门)颁发荣誉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30万、10万元奖励。
企业提供平台的相关证明,国家、省、市相关文件。
10、鼓励跨境电商产业集群发展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我区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试点工作。鼓励传统企业采用自营团队、供销对接等方式发展跨境电商,促进转型升级,根据产业集群跨境电商服务商的实际投入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含省级补助资金);对入驻产业集群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金牌店铺3万元、银牌店铺2万元的奖励。
服务商提供实际投入证明、绩效考核结果,跨境电商平台提供金、银牌店铺证明等材料。
11、支持跨境电商品牌海外市场推广
对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品牌型跨境电商企业:使用速卖通、亚马逊、eBay、wish、shopee、TikTok、阿里巴巴国际站(信保订单)、中国制造网等进行站内推广的,对其产生的平台内推广费用给予25%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建跨境电商B2C独立站,使用站外工具进行推广的,给予其推广费用不超过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包括平台数据及公司账目数据,相关合同,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等材料。
12、推进跨境电商物流支持
(1)采用B2C模式的出口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交易额达到30万美元以上,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快递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上述快递公司开具的物流发票及相应支付凭证。
(2)采用B2B2C模式的出口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美元(成为海关数据的)以上,使用海外仓的,按其产生的仓储、物流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企业设立境外海外贸易仓库所支付的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提供年销售证明,年度海关报关额证明,海外仓合同,仓储、物流发票及相应支付凭证。(有境外公司的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13、其他奖补条款
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地方贡献、标准建设、研发投入、电商转型、电商人才的奖补参照上述电子商务政策中条款执行。